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南通伯莱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伯莱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49元,由被告南通伯莱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4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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