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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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瑞泰制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61492.09元、罚息13430.63元、复利1314.28元,合计1976237元。 二、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述借款罚息及复利,分别以本金1900000元、利息34630.8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 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被告南通瑞泰制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门市滨江街道滨港大道2169号的厂房和土地〔不动产抵押登记号:苏(2017)海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通瑞泰制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范围内依本判决向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93元,由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通瑞泰制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8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6×××6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