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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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方正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998674.05元、期内利息442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罚息105957.49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未偿还的本金1998674.05元及期内利息4425.4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 三、被告张文伟、南通方正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启东市天汾惠多电动工具厂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伟、南通方正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启东市天汾惠多电动工具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对被告南通方正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苏F×××××汽车在拍卖、变卖、折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72元,由被告***、张文伟、南通方正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启东市天汾惠多电动工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7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