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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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浙江龙游中北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5687.51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00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3539.10元(已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0元,减半收取计7675元,由原告***、***、***负担129元(已预交),由***负担75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