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57204439.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起,以欠付工程款5720443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付工程价款57204439.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低于4.75%/年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4.75%/年的,按照4.75%/年计算)。

二、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7204439.4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贞丰县上水桥现代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544.47元,由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及庭后对部分诉讼请求进行了撤回,本案审查的当事人诉请金额合计为59330794.59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为338453元,多收取的30091.47元,退还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8453元,由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8453元,由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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