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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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714194.42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返还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1668831.85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返还保证金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78元,由原告***负担12350元,被告***、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78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