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九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九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梧桐水岸A幢工业遗址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5日解除。 二、江苏九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租金161510.66元及违约金(以1329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1%计算;以2859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1%计算)。 三、江苏九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梧桐水岸花园工业遗址建筑A幢商铺返还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江苏九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371.42元/日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60元,江苏九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江苏九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