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华阳金属管件有限公司
无锡求和不锈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华阳公司与求和公司签订的0rd-20190321-002号销售合同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二、求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阳公司返还4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2019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求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阳公司返还货款34625.4元并支付利息(以34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求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阳公司求和公司开具金额为114546.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驳回求和公司的本诉请求;

六、驳回华阳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4575元,由求和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华阳公司负担275元,由求和公司负担3600元。华阳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求和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求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3600元给付华阳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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