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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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7404.75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51.91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82.3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负担140元(此款***已垫付,平安保险公司向***的返还款直接扣减给***,另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88.09元),***负担60元(此款***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