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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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借款本金456883.94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2860.54元、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5月27日为533.82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688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5月27日为166.16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86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8030.97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位于无锡市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为440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21元,该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