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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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47142.47元; 二、驳回四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国网长安分公司承担8007元,由原告承担3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