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万盛区贵先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个旧市粮食储备库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由被告重庆市万盛区贵先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1018.35元及第一期逾期付款违约金106197.36元,两项共计247215.7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重庆市万盛区贵先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4101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付)为:由重庆市万盛区贵先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4101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4元,由上诉人贵先米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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