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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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坤和鑫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西安坤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坤和鑫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坤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琰、靳小锋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坤和鑫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坤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琰、靳小锋负有继续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坤和鑫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坤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琰、靳小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