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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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贵诚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市贵华燃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清远市贵华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1187376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999元,由上诉人***负担83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9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