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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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柯洁辅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4142.2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59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252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8054.86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5196.62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666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58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负担151元,由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