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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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62188.4元及利息(以362188.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共计13800元,由***负担4545.30元,由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5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