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辉裕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在对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未出资的31496567.67美元本息范围内(利息计算方式如下:将31496567.67美元按照2014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对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的出资实际缴清之日止)对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58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市金辉裕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3-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