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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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9056.36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乘客)责任范围内赔偿***100000元; 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494648.04元的30%计148394.41元,该款其中133554.97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325013.73元; 五、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应支付的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0元,由***负担730元(已向本院缴纳),***负担2700元,***、***、***、***负担63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