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圣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圣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4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2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圣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1元,由原告负担921元,被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