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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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蓝润耀恒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蓝润耀恒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账号:51×××12)、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2×××94)17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