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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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武汉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旭沣云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8,917.78元,以及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1,601.06元(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8号F、阳光城15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黄083007014)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168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