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真味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248219.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53114.98元(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未付金额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 三、若被告***未按上第一、二项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路××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2006-107-00892/余房权证塘移字第0××7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1元,由原告***负担405元,由被告***、***、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70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