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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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银联明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1民初18434号 原告: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连方,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银联明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爱然,董事长。 原告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银联明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厂房租赁费551958元,水、电、暖等使用费246374元,共79833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57106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连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青岛银联明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551958元; 二、被告青岛银联明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57106元; 三、被告青岛银联明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明月蓝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能源使用费2463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7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