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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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 衡水市冀州区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8)冀118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衡水市冀州区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23962元及利息69514元(利息按月息2%已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74元由被上诉人衡水市冀州区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8元,由被上诉人衡水市冀州区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