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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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云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466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郑州云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荦绮,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云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