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云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466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郑州云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荦绮,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云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22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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