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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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0223.4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至2019年3月2日的利息为3855.61元,2019年3月2日之后利息的计算以470223.49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如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1元,由被告***与被告锦业公司负担。因原告工行阎良支行已预交,被告***与被告锦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行阎良支行8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