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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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 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与被告***、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借款本金459499.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分段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20864.49元,罚息为820.04元,复利为715.65元,2018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如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对被告***的债权仍未能得到足额清偿的,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8元,减半收取计4264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建行阎良支行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建行阎良支行4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