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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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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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禹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54,63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驳回***、***、***对罗焱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该费用已由三原告垫付),由罗俊杰负担1637元,由***、***、***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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