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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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3民初6737号原告:李存生,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3民初6737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负责人:左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马利群人民陪审员唐金琳人民陪审员闫玲二Ο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许璟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