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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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假肢配置费用、假肢更换维护费用、硅胶套及硅胶套锁具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金额626423.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0元,减半收取计10685元,由原告***负担56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负担5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