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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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万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土地、房产、车辆、股权。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