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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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元“东合·御锦湾”项目工程欠款13829681.81元,其中5661808.19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8003917.9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163955.72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2200000.00元,并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反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7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9800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4500.00元,合计141823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4710.5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35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