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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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特38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湖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881330X。 法定代表人:袁国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9652314U。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 申请人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申请人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本案按申请人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吴振滨 人民陪审员梁嘉仪 人民陪审员李子聪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方燕萍 |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