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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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宏飞橡塑有限公司 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344.93元及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佛山市宏飞橡塑有限公司; 二、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0028.12元及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佛山市宏飞橡塑有限公司; 三、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宏飞橡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46元,减半收取计1603.73元(佛山市宏飞橡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宏飞橡塑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其中216.8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