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珂萝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8520号 原告:成都珂萝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冉光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珂萝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珂萝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成都珂萝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