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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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星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星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计付,如月利率14‰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1月10日开始计至2014年3月9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星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5‰计付,如月利率25‰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3月10日开始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星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0元、担保费68000元。

五、被告***、东莞市富邦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星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936元,由被告***、***、东莞市富邦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崔丽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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