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案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锦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管理案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1971行初15号 原告东莞市锦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炳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 负责人司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德广,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哲师,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扶植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035。 第三人吴卫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12。 原告东莞市锦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扶植斌、吴卫勇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莞市锦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炳恋及委托代理人何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欧德广、彭哲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扶植斌、吴卫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东莞市锦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莞市锦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