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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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 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 沙河市金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市金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宁、张丹丹、郝军军、刘珊珊、苑恩铭、陈志勇、任丽霞、郝军中、张宁名下的银行存款99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