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3177号

原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红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8-18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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