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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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酒量酒胆》的侵权行为; 二、限被告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东莞富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