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四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四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为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