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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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309.5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条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元,原告***负担327元,被告***负担2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