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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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 温州卓正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其中150万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算、100万元自2020年1月3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陈祖明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份额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其中30万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算、20万元自2020年1月3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中陈祖明对***的受理费共同承担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中陈祖明对***的费用共同承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