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
温州卓正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其中150万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算、100万元自2020年1月3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陈祖明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份额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其中30万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算、20万元自2020年1月3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中陈祖明对***的受理费共同承担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温州锐启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中陈祖明对***的费用共同承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8-25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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