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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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衡贸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新合作供销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深锐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神锐计量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锐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YF201804101288《订购合同》、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YF2018051811289《订购合同》、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YF20180061501311《订购合同》、2018年7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YF2018070601315《订购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神锐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062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406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分别在未出资金额300万元、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神锐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14元,由被告江苏神锐计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神锐计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