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78号民事判决有关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三、限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7900万元、利息916597.50元、罚息(罚息以79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0325%的标准,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在本金79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依上述第三判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追偿; 五、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第三判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数额7900万元的范围内以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076020141125002《动产抵押登记书》所涉财产,包括4万KWA/小时废气利用发电机组系统、60万吨/年重油减粘处理装置及其构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1.28元,由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1.28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