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 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借款166147.55元及利息4206.95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4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有权就被告***、***共有的位于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帝都锦园小区4幢2单元2705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42),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