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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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遵义市博大涂装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遵义市博大涂装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366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由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遵义市博大涂装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即250128.7元范围内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20元,由被告遵义市博大涂装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7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