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万荣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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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20元; 二、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80702.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元,由被告***负担509元,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9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