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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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东莞市世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79元,全部由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800元(***、东莞市世茂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东莞市世茂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