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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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家口金鸿途商贸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百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金玉品香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鸿途商贸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8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8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鸿途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金玉品香茶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